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更好(5)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多年以来,相关部门为培养涉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定基础。但还需为高端人才创造条件,更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交往。这项工作具有战略意义,须加以统筹规划。
近年来,在G20推动下,多边领域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问题上正在积极探索。发达国家在多边规则制定中推崇仲裁作为最终解决争议途径,这不仅在商界得到广泛支持,也为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但我国在已参加的国际税收多边公约和多边合作方案中,均对国际税收仲裁问题持保留态度,在双边领域也不接受仲裁条款。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难以接受仲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缺乏自己在这个领域的国际级别专家可供参与到相关仲裁机制中,并被选择为国际仲裁员。
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亟须建立我国自己的国际税收法律高端复合型人才队伍。这些人才不仅需要掌握业务知识和外语能力,关键是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国际交往经验,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为此,建议:
一、在国家层面从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中选拔必要的高端人才。选拔范围宜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员。还可以考虑将境外成长的华人优秀专业人才结合进来。
二、为涉外法律高端人才创造条件,广泛参与各种专业性国际交往。如:完善外事管理,让高端人才与其他国家专家一样方便地参与国际活动;完善人事制度,更积极地向国际组织、多边机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等推荐合格人员;在财务制度上创造条件,利用各种资金渠道方便高端人才参与国际交往。
全国政协委员,原驻欧盟使团团长、大使杨燕怡:加强外交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外交工作实际,我谈几点看法。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强大,同世界关系更加紧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传统领域,到外空、网络、极地、深海等新疆域,以及高新科技、一带一路、海外维权、领事保护等领域。这也意味,加强高素质涉外法律队伍建设、更好运筹国际法服务国家发展变得更加紧迫。
相对于形势和任务,我国涉外法律队伍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由外交部牵头研究设计国家级配套制度,包括成立国家法律顾问团队、国际公法律所和仲裁机构,在我国驻外使馆/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
二、全面开展对在职人员国际法教育培训,加强外交部门对国际法专家、学者、智库的政策指导和业务交流,培养专业的复合型外交法律人才。
三、创新用人机制,打破体制壁垒,选择政治素质好、精通相关领域国际规则、专业能力强的涉外律师、专家学者参与外交一线谈判和争端解决。
四、最大程度争取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的支持,严格按照其选人用人标准,培养一批高端人才,竞聘主要国际组织关键法律岗位。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香港律师会原会长苏绍聪(视频连线):鼓励内地律师“走出去”和香港律师“走进去”
我从入行要求、实习制度和市场需求三方面,来介绍一下香港的律师队伍建设。
在入行要求上,香港律师首先要有普通法的学位。香港没有司法考试制度,所以学生毕业后,要再读一年的法律专业资格证书课程,学习实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接下来要在律所继续实习两年,经过指导律师评价合格后,才能最终拿到律师资格,这是在香港当律师的传统途径。而已经有境外律师资格的人,可以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成为香港律师。
在实习制度上,香港实习律师要学习职业操守原则、文书起草等基本技能,同时要至少选择三个专业领域去实习。
在市场需求上,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有很大的涉外法律业务需求;香港的市场政策不限制外地律所在香港开分所,他们可以直接注册成外地律所,也可以和本地律所自由联营,共享利润、场所、管理层和员工。
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发挥香港优势帮助内地进一步建设涉外律师队伍。
第一个方面是要鼓励内地律师“走出去”。建议司法部制定政策,鼓励实习律师来香港实习,确保内地认可这段实习期的有效性;鼓励已经执业的内地律师定期到香港交流和培训涉外业务,确保培训时间能被有效纳入他们的年度培训课时;鼓励内地律师来香港设立律所,或者和香港律所去做联营。通过这些“走出来”的律师把经验带回内地,逐渐培养更多的涉外律师。
第二个方面是要鼓励香港律师“走进去”。建议要继续减少对合伙联营的限制,提高合作的自由度,吸引更多香港律所到内地去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