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更好(4)
我国急需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急需培养一大批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显得特别重要。为此,建议:
一、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
二、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在夯实法科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法治人才;建立健全“法学+”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机制;探索“国内+海外”中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世界上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
三、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在职培训。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分门别类地对法律服务队伍开展涉外法律和国际法培训,提升其涉外法治意识、国际法治意识,提升其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对外法律培训力度。立足长远,针对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立法执法司法官员,适度开展中国法和国际法教育与培训,培养知华、亲华、友华的法界朋友,不断扩大我国在世界法学法律界的朋友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进:加强企业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近几年,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引领下,我国企业以雄厚的资本能量,纷纷走出国门寻求合作。但部分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也遭遇了法律准入、合规经营、产品质量、规范标准等方面的重大纠纷和损失。
从我们“走出去”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中国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不熟悉不理解海外规范标准,企业内法律人才不足,高价长期依赖外国律师;二是中国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特别是业务接洽方面,还存在着“我方人员谈业务,外方律师谈规则”的现象;三是我国企业的律师通常只关注法律条文,对企业具体业务和当地风土人情不熟悉,导致在沟通、协调关系方面不顺不畅;四是在国际工程中,我国承包商、分包商能交出高质量的工程,但在涉及索赔事项时,由于对方(甲方)本身存在的地位上的优势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而导致索赔无法顺利取得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有些国家的企业律师善于到当地政府进行“游说”从而影响政策,间接导致中方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中国企业对海外风险认识不足,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人才选用机制不够灵活等等。从我们企业角度看,目前急需一批具有扎实国际法律功底、丰富海外业务经验、熟悉企业管理和公司业务、认同企业文化的涉外法律人才。为此,建议:
一、教育部门出台措施和企业合作,从法学院大四学生中,有计划地定向委培一批涉外法律人才,在企业境外机构实习,毕业后定向输送国外工作。
二、参照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必须配备属地总法律顾问进入公司经理层,全链条参与公司各类业务及谈判、决策等。另一方面优化人才选用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施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
三、完善工作机制,由全国律协在国内律师和中国企业之间搭建平台,选拔专业律师轮流派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资企业,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张志勇:加强涉外财税法律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