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更好(2)
调研中,委员们反映,这些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对于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对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体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体制机制障碍。
委员们认为,应当从国家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战略资源,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予以全面推进。建议党中央针对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出台专门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建立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牵头,中组部、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贸促会等部门参与的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建立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资源统筹、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涉外法律工作职业共同体,探索打通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高校之间的职业壁垒。
四、根据实际需要,从涉外律师、政府涉外法治干部、国际组织人才、专家学者等方面,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体系化建设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王贵国(视频连线):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
我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主要特点和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作发言。
一、当今国际法律秩序系建基于欧洲30年战争后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的制度之上。威斯特伐利亚制度首次承认由不同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主权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二是条约必须信守,三是和平解决争端。
尽管1648年后大小战争仍不断发生(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在内),但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原则仍得以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为有史以来机构设置最全面、参与者最广泛和国际、国内法律相互渗透最深入者。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秩序的建立、发展均由于重大国际事件的发生,如战争、传染病大流行等。
二、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是由国家主导的多边国际组织和众多区域性组织、多边条约、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形成一个相当完善的国际法律秩序。这些国际组织通过互派观察员参与对方的活动,在规范方面相互援引、实践上相互借鉴,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规则网络。这个国际规则网络的特点是国际规则进入内国法,直接对主权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构成影响。其另一特点是商业和非商业实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国际事务,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载体。
三、建议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特别是其具体运作方式、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则的解释等;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渐次形成合作的国际机制;通过增加合作内容、模式和方法的方式,融入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搭建符合东方文明的合作框架;抓住历史机遇,以包容礼让的心态,以推介事实经验为切入点,首先进入某些方面的全球治理主导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
我谈一下对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涉外仲裁人才队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生产要素进一步在世界范围流动,国际商事争端逐年增多,国际仲裁市场需求日益趋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约5万人的仲裁从业队伍,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依然面临“双缺”状态:既缺少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又缺乏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国际仲裁领域一锤定音式人才更加匮乏。人才匮乏是案件流失境外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打造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加强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二、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受三大因素制约。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其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相比,人才队伍建设仍受培养渠道不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法治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