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9)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年度退役复员干部或年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培训结果佐证材料等。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材料并负主体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参训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不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自治区级标准。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在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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