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项补贴的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使用管理方式另行下文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基础因素考核基础就业工作任务量,权重为35%;投入因素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权重为15%;绩效因素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权重为15%;重点工作因素为对承担重点工作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权重为35%。对于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酌情扣减分配数。结余过大的,收回结余重新分配。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将自治区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