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4)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免提供毕业证书(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