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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三地共商竞争执法交流合作机制(3)

2019-04-03 09:31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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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三地还要加强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建设。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十方面标准提供了较好的优化路径,应当在落实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贯通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实施和监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

  《携手实施竞争倡导 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粤港澳大湾区开展竞争政策合作,除在竞争执法方面合作,在竞争倡导方面合作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举措。

  竞争倡导的手段是从多层面、多角度去影响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民众意识,有利于自觉拆除那些无形的市场藩篱,加速实现区域市场的融合。

  对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竞争文化宣传,提高政府部门对竞争政策的认识,并就竞争政策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

  对市场主体,除了竞争执法对市场主体的警示和法制宣传作用外,竞争执法部门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倡导竞争理念;

  对社会公众,应积极探索新媒体、自媒体宣传方式,正面引导社会看待竞争执法、理解竞争政策。

  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社科院教授王晓晔:

  《强化竞争政策工具运用 提高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靠市场竞争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结果上看,市场竞争就是提高竞争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地位。

  反垄断法出台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但我们在推进竞争政策时发现,市场上出现限制竞争问题的根源并非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政府,例如政府偏爱某企业或行业,排斥其他企业或行业的公平竞争,就出现了不利于公平的问题。

  因此,政府在出台涉及市场与企业相关的竞争政策时,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可以提前通过审查,将上述问题遏制在摇篮中,禁止其出台。这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得到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鉴于垄断、竞争以及限制竞争都应当在一定范围之内,反垄断执法需要在一定的市场范围认定市场势力。

  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于立: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执法协调机制》

  不同湾区经济之间存在关键差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行政与司法并举但以行政执法为主,而港澳则不同。同时,中国还不是倡导执法辖区协调的“国际竞争网络”(ICN)成员。因此,有必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执法协调机制。

  具体建议有:建立“三地参加、官学结合、中央指导”的磋商组织,人员相对稳定,以兼职为主;设立秘书处和专门网页,负责内部信息沟通和对外政策发布;借鉴“国际竞争网络”(ICN)的成功经验,定期组织磋商,增加共识,减少误解;坚持“竞争倡导”和“竞争执法”并举的原则,组织专题调研,开展“产业分析”和“市场研究”,既为企业提供“政策信号”,也为“市场调查”和竞争执法提供咨询。

  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

  《大湾区各法域竞争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大湾区存在内地、香港、澳门三个法域,是我国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最为频繁的地区,加强三地合作可在如下方面努力:

  一,三地加强学术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理论研究的深度,以便为立法及司法、行政执法提供更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二,目前,内地与香港的反垄断法都十分简洁,未来在配套立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进行充分的交流与磋商,尽可能减少彼此间的歧异。

  三,对于跨区的垄断案件,各方应合理确定自己的管辖权,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特别是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应持更加谨慎、谦抑的态度。

  四,三地学者均应积极投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完善与修订相关研究中去,并努力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五,在司法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关注对方的已有案例并作为参考。

  粤港澳反垄断专家、香港岭南大学竞争政策与规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林平:

  《寻找三地竞争法执法和竞争政策合作空间》

  对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政策协调发展的五点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