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女性就业 用人单位应主动改变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韵曦
数据显示,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2016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43.1%。同时,2016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已达73%,比2010年提高18%。但受“全面两孩”政策影响,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仍不容忽视。
在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系统工程中,如果说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则应负担责无旁贷的直接责任。作为用人单位,既要依法合规地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又要兼顾经营发展与利润目标的实现,在女性员工招聘、岗位安排、薪酬、假期、人才培养、解雇保护等各方面都面临着新的考验。如何让用人单位应对好这些挑战,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生育问题面前,用人单位和职工面临不同困境
作为一家职工总数达2400人的国企的女工委主任,谈起如何管理好企业内的900多名女职工,安静(化名)深感责任重大。
“长期以来,女职工由于结婚、生育、抚养孩子、三期保护等生理因素的制约,丧失了许多学习进步和深造提升的机会。二孩政策加剧了这种趋势,面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女职工在提升技能、展示自我、实现自我上面临新困难。”安静在3年任期内发现,“特别是,当企业面临发展的新形势和任务要求,要求女职工转变观念、勇于投身企业发展时,部分女职工缺乏信心、缺乏危机意识,难以适应改革形势需要,还有些女职工在生育、就业、职业发展方面充满忧虑,心理压力增大。”
虽然安静明白,“让员工有归属感,企业视员工为家人,员工方能以企为家。解决了女职工的诉求,免去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她们才能全身心投入企业的发展,贡献她们的才智。”但事实是,“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用人成本压力,部分女职工又因承担着更多的家庭照料责任,而只关心权益保障,不关心个人成长及对企业贡献,导致企业和女职工都一定程度陷入两难处境。”
近年来,生育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在立法及理论层面获得一片叫好。但不论是2013年底的“单独二孩”政策还是现在的政策,民众反应却没有预想的热烈。必须承认,对于生育问题,用人单位和职工面临着不同困境。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目前用人单位承担着较多的法定责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向记者一一梳理,“比如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都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女性平等的就业机会,招聘时,不得拒绝和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另外,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法规从女职工的就业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都做了分别规定。同时,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如‘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正如杨慧所列举的,国家相关法律在不同层面保障了女职工的就业权利,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一定约束。
应给予守法用人单位适当的表彰奖励
不可否认的是,用人单位在落实这些法定责任时,正面临一些难题。
“用人单位在按照法定要求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并支付生育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时,用工成本会不可避免的增加。”杨慧指出,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继续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再加上缺岗造成的替工等一系列成本,企业负担确实很重。
在杨慧看来,这些问题源于,“在生育成本的承担上,国家并没有相应的财政投入,目前都是企业为生育保险缴费。而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较窄,再加上一些人没有参保资格,生育费用就需企业自身全额支付,这些一定程度上都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以前是企业办社会,能更好地均衡职工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但随着社会发展,企业开始更多地追求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企业经历了从原来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到后来甩掉了社会责任的包袱。现在,人们希望企业重拾这些社会责任,就需要在社会舆论环境中多做正面引导。”北京协力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贾云竹指出。
前不久,新西兰女总理带着孩子出席联合国大会的新闻,可谓为新公共政策指出方向。“国内也开始有一些企业在进行这样的探索,比如在企业内办托,这都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变化。”贾云竹认为,中国确实需要更多企业能够在企业文化中建立这样的内容,而这需要制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