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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3)

2019-11-14 15:59栏目:美食

  无证据表明同桌就餐者劝酒、斗酒  火锅店、同桌就餐者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没有证据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进行劝酒,导致她因饮酒过量致死”,但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法院判决:医美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确认,此次损害对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826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