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
2019-11-14 15:59栏目:美食
死亡或与饮酒有关 死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周某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其饮酒过度,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而潜在的危害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句话,周某一旦选择饮酒,应当量力而为, 适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 医美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介绍,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其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在聚餐过程中引发人身损害后果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审查。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周某饮酒后,虽然医美公司安排员工按照死者母亲示意将其护送交接到了李某家中,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进而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因此,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