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业务健康发展需要统一监管规则(2)
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认识和尊重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客观上讲,保险资金具有普通金融资产的共性,但同时具有较强的特性,“机构专门化”的逻辑正是建立在这种特殊性的基础上。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表现为社会性、安全性、长期性、流动性和匹配性。其中有两个“一体两面”关系,即社会性与安全性,长期性与流动性。而匹配性体现为一种动态平衡,包括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匹配,久期的匹配。
《金融时报》记者:具体讲,这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特点,保险行业应当如何理解、把握和落实?
王和:我还是强调“大背景”问题,要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放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要会议,特别是金融改革和防范风险的精神下,用一种“承上启下”的系统思维来理解和落实。具体而言,上有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有即将推出的“实施细则”,同时,还有“左邻右舍”的一系列“资管新规”。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不仅需要“瞻前顾后”,还是“左右逢源”。
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横向比较”问题。《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并提升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业外同类产品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同台竞技。但与此同时,也对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是坚持了“问题导向”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同时,体现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从对象、原则、主体、规则和责任入手,进行系统和统一的规范。第一,明确并清晰“保险资管产品”的概念,定位“私募属性”,避免“偷梁换柱”“张冠李戴”和“瞒天过海”。同时,采取放管结合的模式,一方面通过登记和报备等形式,简政放权,赋予机构的产品创新以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机构和个体的责任和问责。第二,明确并重申开展“保险资管产品”活动的一系列原则,如规范原则、独立原则、清晰原则、穿透原则和适当原则等,明确了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者范围,销售规则,划定业务红线。第三,明确并强化责任,全面定义参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活动的各个主体,即“产品当事人”,明确他们各自的身份和职责,清晰边界,避免“身兼数职”的权责关系混乱,以及追责可能面临的“尴尬”,特别是要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第四,明确规则,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以“补短板”和“强弱项”的思路出发,针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全面规范并细化规则,强调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要求,同时,强化了登记与披露要求。
同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平台地位和管理职能,一方面规范了产品发行,强化了多方制衡的机制;另一方面也疏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环节,增强了产品的流动性。因此,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服务实体经济、为投资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同时,还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价值发现作用,使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价机制更加透明和高效。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放开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代销机构销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极大地拓宽和丰富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合格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络,让合格投资者乃至满足条件的自然人,都能够得到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金融服务。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保险资金在一些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应如何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资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