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大修”后落地 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3)
以欺诈发行为例,新证券法规定,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双罚制,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外,还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也会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证券法还通过民事诉讼、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诚信档案规定加大违法成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新证券法就是要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受到一定的减损,多重处罚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努力营造的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
彭冰指出,惩罚的主要功能在于遏制,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就很难阻遏未来的违法行为。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必要性,尤其是在考虑到注册制全面推行之后,证券市场将采取“宽进严管”的政策,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显然很难实现严管的政策目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众望所归,是市场、监管、学界等各方的共同呼声。接下来公司法和刑法的联动修改,还有望继续加大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