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大修”后落地 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
彭冰指出,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对发行材料进行审核,而是审核的关注点发生了变化,从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从而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审核,变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这意味着行政权力行使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加强了证券监管体系向市场化转化的趋势。
新证券法增设了信息披露专章,规定了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推行注册制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就是要分步实施注册制,对于目前尚未实施注册制的板块和品种,还将继续适用修改前的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核准的规定。
程合红指出,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强化投资者保护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新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做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还有就是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新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了,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认为,投资者代表诉讼制,把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中国化,既借鉴了西方,又不照搬西方,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让股东诉讼落地,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并通过先行赔付等方式保护股东的利益,此轮法律修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下了工夫。
“新证券法加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定,确立了证券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更为广泛的救济空间。”李曙光指出,这扩大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我国民商事程序的一项法治创新,这意味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走出了历史性一步。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一直存在,只是实践较少,这次新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是很有必要的,由于证券市场涉及投资者众多,可以考虑结合上海金融法院等的示范诉讼的既有成功实践,对代表人诉讼先授权在少数几家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点,累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证券法着墨最多的一个章节就是“法律责任”,从第180条一直到223条,共44个条文,都是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给出的法律后果,较现行证券法,本轮修法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