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经济开发区就业或创业给房补
考核评定为一等的经济开发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5倍以内;考核评定为二等的经济开发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3倍以内。
省政府近日印发的《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明年底,平均每个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数量达到1家,全省总数达到100家。
推行容缺审批、
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将其交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经济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及服务等工作。支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在经济开发区内开发运营特色区中园,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管理,切实保障发展建设资金需求,建立与地方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有序向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推行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率先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对经济开发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支持。
允许将招商成果
纳入个人考核激励
《实施意见》提出,将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在地政府的考核之中,鼓励出台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将招商成果纳入个人考核激励,并及时兑现奖惩或合同规定。鼓励参加省政府和各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走出去”在国内外重点地区开展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在境外设立招商代表处,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鼓励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保税区。加大力度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等功能性机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推广“飞地经济”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将本地区企业和项目向经济开发区内聚集,支持打造高标准、高质量产业转移对接平台。鼓励将产业不符或需要转移的项目推荐给省内其他地区,并通过协商,按比例分成。支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
主体申请首发股票并上市
《实施意见》要求,提高在线审批比例。鼓励各地区探索行政综合执法。鼓励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设立打造公共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孵化器、创业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配套完善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降低资源成本,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可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
就业或创业人员
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
在强化人才支撑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扩大用人自主权限。经地方党委授权,可以赋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层干部任免权,实行任免后备案。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方式聘用。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所在地级市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加强招才引智工作。支持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校企合作,对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经济开发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转制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经济开发区内就业或创业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工作。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
自主制定绩效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