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角度深入了解科创板(财经眼)(4)
董登新认为,要相信投资者,相信市场,过高定价意味着风险,只要把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出来,市场力量最终会将不合理的定价拉回。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市场自我修复,自我调节。
“炒新”热潮会不会出现?
纵观境内外市场,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生市场,但凡有新板块问世,往往带来“炒新”潮。市场人士认为,科创板的交易机制设计在抑制“炒新”上能够发挥一定效果。科创板一级市场的定价更加市场化和合理,二级市场借助一级市场明显过低定价来进行炒作的模式已无基础。宽松的价格博弈空间,可以大幅提高潜在价格操纵者的操纵成本,抑制A股“打板”炒作行为的出现。
邵宇表示,如果发股票时规定了市盈率上限,二级市场就会有炒新股的冲动。对于科创板来说,则会是一个均衡博弈的过程。经历市场的一定起伏后,相信定价会回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主要还是来自于对公司基本面的价值判断。
二级市场会不会过度炒作?
科创板对防止炒作已有一定安排。比如,上市首日放开融券、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他时间竞价交易涨跌幅放大至20%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力量失衡和抗操纵能力不足带来的“单边市”现象。
然而,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科创板开板初期存在出现爆炒的可能性,而爆炒后的结果就是快速下跌,导致市场波动较大。对此,需要从监管上严防股价操纵、股票炒作等异常交易行为,明确科创板异常交易监管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异常交易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各方责任如何压实?
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境内资本市场从无到有的短短29年里,市场高速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高速发展后积累下的弊端成为改革再出发的目标。责任意识,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进展中频频闪现。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式可以有很多探索,而培育一个良性成长的市场生态,厘清市场各方的权责边界,每个参与主体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形成资本市场的信誉文化,任重道远。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和市场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也承担更大的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基础诚信责任,发行人必须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肩负的是专业把关责任,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履职、恪尽职守是事关注册制成败的关键所在。特别是,科创板注册制更加强化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追究。因为投资者往往基于对其的高度信赖作出投资决策。
3月22日科创板企业正式受理,5月21日证监会、上交所开出科创板首张“罚单”,这张“罚单”便是开给了中介机构。对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其原因是两名保荐代表人擅自多处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经营数据、业务与技术、管理层分析等信息披露数据和内容,未按要求告知审核人员,并同步多处修改了上交所问询问题中引述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
虽然不存在造假的主观故意,但这反映出相关责任人对业务规则和程序规范的忽视,对此证监会、上交所进行了严厉处罚问责。“我认为这是监管机构传递了一种导向,昭示着资本从业人员必须直面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一头部券商投行负责人说道。这名经历过数次IPO改革的投行“老人”坦言,现在科创板的审核理念和工作模式,对他来讲也是很大的挑战。第一,科创板要求,招股书要让买这家公司的人看得懂。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多是金融、会计或法律专业毕业,对于处于科技前沿的很多专业性问题不够了解。第二,科创板设计了很多新的制度来进行中介责任的约束,比如大幅提高机构网下配售比例等,“让市场各参与主体形成良性博弈,内生的就会产生很多利益制衡,驱使定价更理性。”
这两点,在记者采访的很多中介机构多有提及,这是放置于审核问询现阶段的最主要挑战。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将对整个市场价值观和法治观产生巨大冲击的“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命题,而且迈向这个时点的脚步已然骤急。
华安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说,落实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不仅要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数额及提高刑期,更要改革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推动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让失信人损失惨重、让投资者有效地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