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
2019-06-17 07:03栏目:商业时尚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 〔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1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杜元佳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268790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