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垃圾分类 习惯养成全民参与引领新时尚(3)
以废电池回收为例,公众不清楚到底分不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说法,而模棱两可是大忌讳。“垃圾最后是否变成有机肥?还是去了垃圾填埋场?公众对这些信息都不清楚,因此会对垃圾分类工作产生极大的怀疑,配合度也会下降。因此,想要全民参与,在面向公众的方案上就要清晰。一是哪些要分类;二是分类之后的流向和产物。这两者要清晰,尤其是在垃圾不分类会产生罚款的阶段。”毛达说。
受访人士普遍认为,脱离开市民在源头处的分类投放,垃圾综合治理则无从谈起,所以对于大部分城市来说,首先要将垃圾分类的处理设施体系建立好,尤其是有害垃圾硬件配套要跟上(例如,末端的处理设施,中间段的安全储存设施)。
明确基本责任义务
提高个体违约成本
5月29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方面建议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有人提出,未来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要提高个体的违约成本,让市民在更严格的管理过程中习惯成自然。王灿发对此表示认可。他认为,只有设定“违约成本”,才能有谴责违法者的根据,才能要求市民按照条例去实施,“如果不把分类投放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义务,就没办法强制要求市民遵守”。
“但不能让老百姓去分类细化,应让垃圾收集和处理单位或专门机构进行细致分类。让每个老百姓细分类可能很难,普通市民只要能做到干湿分类,或者再扩大一点,进行可回收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分类即可。垃圾分类和监督工作应该由环卫部门来管。”王灿发说。
在王灿发看来,从理念到行动,各方要如何对症下药,真正让市民心甘情愿接受垃圾分类制度所带来的“不方便”,“教育和强制缺一不可。现在市民之所以会认为垃圾分类‘不方便’,是因为垃圾分类会增加劳动或相关费用。此外,要进行引导,并给予适当奖励,这样就能促进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分类。不过,也有的人不在乎所谓的奖励或鼓励,这种情况需要有惩罚措施加持,应该规定相关责任”。
7月1日,上海将要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确定为个人义务。根据条例,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个人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还将纳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就已实施,其明确规定,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个人最高也将面临1000元罚款;而未分类投放的,个人最高将被罚款500元。对于多次违规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执法“黑名单”系统,列为重点执法监督对象。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蒋建国建议,垃圾分类立法重点是树立敬畏意识。除了引导市民的分类意识,建立配套设施也十分重要。
毛达也认为,垃圾分类关键在落实。在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特色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战略来看,赋予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对污染环境者形成监督压力,最终促进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王灿发称。(记者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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