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严管车辆排放,汽车限购备下法规依据
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布了《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济南执行的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型纳入政府公务用车优先采购名录,逐步扩大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条例》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城市发展规模,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化石燃料机动车保有量,这也就为汽车限购准备了法规依据。同时,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及时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通行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抽查抽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限期维修并复检。逾期未复检合格,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果机动车出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逾期未通过复检,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如出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拆除、闲置、更改等使污染控制装置失效的;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情况,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