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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说“宪法”时政评论宣讲家网评论宣(2)

2019-03-07 22:23栏目:新闻

宪法是护民之“伞”。宪法是公民权利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这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为其实施提供了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失去宪法的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破坏宪法,也就破坏了我们自身权利的保护伞。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而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是因为宪法是母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置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尊崇宪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为了突出宪法地位,引导公民学习和遵守宪法,世界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宪法日,美国宪法日是每年的9月17日;俄罗斯的宪法日是每年的12月12号;丹麦的宪法日6月5日;泰国宪法日是12月10日。每年的12月4日,是我们国家的宪法日,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在我国的宪法日到来之际,要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树立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使人民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从而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执政的根本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执政的最高依据。这是因为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据宪法为准绳,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民和公职人员心中。特别是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予以追究和纠正。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庄严和神圣,通过看得见的仪式,培养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强化公职人员对自己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和自觉遵守宪法的意识。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的尊重、对人民的尊重,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能不能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立法、执法、司法等重要环节的责任人,依宪行政就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因此,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要通过政风带动民风,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依宪办事良好实施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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