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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查出癌症后提前1个月取消出游 旅行社:只退一半钱(3)

2019-04-26 00:37栏目:旅游

△李先生提供的预订确认函。

△李先生提供的预订确认函。

  按合同约定“没问题”

  在李先生提供的维京游轮旅行确认函所附的《代理商预订条款》中,记者找到了行程规划师所指的退款相关条款。对于“取消手续费”的比例,合同中解释为根据“取消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无法再次销售而产生的损失”计算出的,因此,距离出行时间越近,“取消手续费”的比例越高。出行前一个月内取消行程,“取消手续费”高达总价的100%,也即一分不退。同样,单人出行补充费用也有着明确的条款约定:“如果预订人是独自出行,则应额外支付50%的船舱费”。  

△维京游轮旅行确认函所附的《代理商预订条款》中,对“取消手续费”进行了约定。

△维京游轮旅行确认函所附的《代理商预订条款》中,对“取消手续费”进行了约定。

  李先生质疑,提出退团时,距离出行还有一个多月,合同约定如此高的“取消手续费”比例合理吗?生病并非主观意愿,对消费者来说,已是“不可抗力”,是否适用合同的约定?何况还是癌症这样的恶疾,维京的同情和关怀又在哪里?  

  针对李先生的质疑,记者致电962020上海市旅游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介绍,旅游合同中所说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比如海啸、地震、战争、动乱等。个人生病、受伤、单位或家庭有事等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生病并非法定的免责条款,取消行程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至于说合同约定的退款补款比例是否合理,“962020”的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投诉或要求调解,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