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信托两宗违法遭罚80万 违规发房地产自营贷款
银保监会网站4月10日公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21号)显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以及信托资金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的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80万元。此外,相关责任人张伟对此负有审核和直接管理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显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以及信托资金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80万元。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张伟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问题负有审核和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