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助贷机构应遵循哪些规矩?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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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有风险
早在2010年6月,当时的银监会就已经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其官方文件名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
“外包”的官宣:所谓“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从九年前的这个文件看,对于“外包”定义里镶嵌了“持续处理”这四个字,不免让人联想起“不良资产处置”“催收”“电催”等字眼,然而,时过境迁,如今的外包内容更为多元化。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持续处理”的语言射程是否可以达到“所有帮助贷款的行为”有待商榷,但我们认为实践中,各地监管机关会按照外包指引对相关助贷机构和被助贷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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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抛绣球”的标准有哪些?
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一目了然。我们来看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选助贷机构或者其他外包机构时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外包活动的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等。
实践中,最关心的两个风险是: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在当下扫黑除恶的背景下,由于暴力催收(含软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会牵涉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近年来法律相对严苛,在外包催收业务时,请务必特别审慎;对于声誉风险,则应该及时关注舆情,尤其是自媒体引发的以讹传讹事件。
(2)影响外包活动的外部因素。
(3)本机构对外包活动的风险管控能力。
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比较“软”,在北方某地区某行与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的事件中,该行几乎没有招架余地,合作合同的条款明显对平台有利,最后还发现网贷平台实控人也实际持有该行部分股权。
最终,因网贷平台的经营困难影响了该金融机构的发展。因此,金融机构能否hold住外包合作机构,防止“风险传染”就显得很重要。
(4)服务提供商的技术能力及专业能力,业务策略和业务规模,业务连续性及破产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及外包服务的集中度。
诚然,技术专业能力和业务能力极为重要,我们这里想提一点“集中度问题”,如果外部合作机构仅有一家,且一家独大,不利于引导良性竞争甚至可能出现利益输送。
(5)其他关注的事项。请注意当时当地的政策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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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包公司的“尽职调查”
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比较懒惰,对于外包活动尽职调查的意愿不强,工作不细,预算不足。作为外聘律师,我们也为某些银行服务,在展开尽职调查(DD)的过程中至少要关注如下八个方面:
(1)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
(2)财务稳健性;
(3)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
(4)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5)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6)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7)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
(8)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应当对这些服务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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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包公司的“承诺事项”
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承诺兜底,从市场反馈看,助贷机构怨声载道地就是:谁也不想兜底,就让助贷机构“隐形兜底”。这样一来,银行等金融机构纯纯地收取“无风险收益”,躺在金融牌照上数着钱,硕鼠之相,跃然浮现。
诚然,外包公司尤其是助贷机构,应当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外包事项每个阶段做到什么程度,完成的过程里出现了什么问题,确实要及时告知委托者(也就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出现由于助贷机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将某些小风险,拖延成大问题的情况。
根据外包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做如下承诺,我们理解助贷机构也概莫能外。
(1)定期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
(2)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3)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4)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
(5)不得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6)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