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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航投资总经理吃红牌 旗下私募与华泰资管相互

2019-05-13 15:49栏目:财经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9号)显示,经查,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投资)利用担任华泰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便利,向其管理的富航1号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富航投资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富航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岳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博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3370元,并处80万元罚款;

  二、对岳伟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3年,并处20万元罚款;

  三、对李博亚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2年,并处10万元罚款。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岳伟、李博亚)

  〔2019〕29号

  当事人: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投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岳伟,男,1974年12月出生,时任富航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博亚,男,1991年2月出生,时任富航投资交易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富航投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博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富航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资管产品有关情况

  (一)华泰期货—银华量化指数增强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华泰期货—银华量化指数增强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资管计划)成立于2016年4月13日,管理人为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期货),初始规模102,011,380元。华泰资管计划于2016年2月、4月在华泰期货开立投机和套保交易编码,客户号为00××××87和00××××63。

  (二)富航投资神舟1号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富航投资神舟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富航1号)成立于2016年7月13日,管理人为富航投资,初始规模500万元。富航1号于2016年8月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投机交易编码,客户号为00××××28,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及结算单确认人为岳伟。

  (三)富航投资向华泰期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情况

  2016年3月1日,华泰期货与富航投资签订《华泰期货—银华量化指数增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约定由富航投资担任华泰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向华泰期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保证提供的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指令、交易安排等依法合规”。华泰期货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富航投资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

  二、富航投资控制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相互成交情况

  (一)富航投资控制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投资决策情况

  富航投资主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由岳伟负责。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岳伟授予李博亚200万元额度内的交易决策权。自不晚于2017年2月24日开始至2017年6月14日,岳伟授予李博亚对富航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决策权(包括向华泰资管计划作出的股指期货投资建议)。富航1号自成立至清盘为止,富航投资即按照上述权限分工对其进行管理。

  自华泰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至不早于2017年10月12日期间,富航投资以华泰资管计划投资顾问身份向华泰期货提供投资策略、投资建议。富航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程序、权限与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权限相同。富航投资将包括标的、数量、价格等要素在内的投资建议通过PB系统发送至华泰期货,华泰期货在PB系统中设置风控阈值,如投资建议未触及阈值,华泰期货即按照该投资建议执行交易。上述期间内,未发现富航投资的投资建议被驳回的情况。

  (二)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相互成交情况

  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自2017年2月24日起开始相互成交,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12日之间的53个交易日中,32个交易日有相互成交,累计相互成交123笔、共327手。相互成交均发生在沪深30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远月合约上,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有29笔、95手,中证500股指期货有94笔、232手。相互成交量占富航1号上述期间总成交量的67.56%,占华泰资管计划上述期间总成交量的21.14%。以委托成交时市场前一笔最新价作为市场价基准计算成交价格偏离市场基准价的盈亏,扣除手续费后,富航1号通过相互成交盈利733,700元,华泰资管计划亏损1,376,000元。

  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的相互成交均为富航1号先委托埋单,华泰资管计划再委托,并与富航1号的挂单成交。其中,双方通过相互开平方式的相互成交量为254手,占双方相互成交量的77.68%;相互成交开仓成交量为28手,占双方相互成交总量的8.56%;相互成交平仓成交量为45手,占双方相互成交总量的13.76%。

  从委托时间来看,发生相互成交的平均委托时间间隔为83秒,有70.73%的委托时间间隔在1分钟以内。从委托价格来看,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的委托价格基本相同。在123笔相互成交交易中,有108笔委托价格完全相同,即主动成交方委托价与被动成交方预埋委托价一致,占比87.8%。从委托价格盘口来看,被动成交方通常将委托预埋在合约最新盘口3—5档位置。在123笔相互交易中,挂在盘口3档、4档、5档的委托分别为21笔、33笔、27笔,合计占比65.85%。

  (三)富航投资获利情况

  根据《富航投资神州1号私募基金合同》,富航1号基金的运营服务费率为年费率1%,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10%。富航投资通过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互相成交获利,富航1号共计多盈利733,700元,共多提取业绩报酬73,37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期货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协议、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航投资利用其担任华泰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便利,为本人利益向其管理的富航1号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富航投资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富航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岳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博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其本人系初犯,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目的并非为自己谋利,在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证监会等相关单位工作,如实坦白违法行为细节。在被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违规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其二,其本人经济困难,在富航投资工作期间收入较少,且在2017年6月从富航投资离职后,因受调查待业至2018年8月。期间房租等生活费用系通过家人补贴,同学以及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借贷支付。

  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李博亚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理由,我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我会决定:

  一、责令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3,370元,并处80万元罚款;

  二、对岳伟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3年,并处20万元罚款;

  三、对李博亚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2年,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DF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