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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内幕交易:获利仅2.6万反遭罚款15万(2)

2019-05-01 16:12栏目:财经

  但是刘魁枫并未对此消息守口如瓶,反而在在2016年9月初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妹妹刘敏存在多次通讯联络。“刘敏”证券账户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从未交易过“江淮汽车”股票,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却集中、大量买入该股票,交易量明显大于日常交易,且刘魁枫所提供资金一经转入证券账户就立即买入“江淮汽车”股票,交易极为果断。

  “刘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时点与刘魁枫获悉内幕信息、刘魁枫转入“刘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高度吻合。“刘敏”证券账户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没有提供合理解释。

  兄妹内幕交易仅获利2.6万元被罚15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刘敏”证券账户开立于2001年1月3日,该证券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刘敏本人。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魁枫抛售其本人证券账户股票获取资金,并对外筹措,共计向刘敏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资金由邢某静银行账户转入,为刘魁枫向朋友所借资金。上述50万元资金经“刘敏”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同日又转账进入“刘敏”证券资金账户。

  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刘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刘敏”证券账户,使用账户中个人自有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0.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34,69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0.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已全部卖出,获利5064.08元。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刘敏”证券账户,使用少量自有资金及刘魁枫提供的50万元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4.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501,815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4.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已全部卖出,获利20999.5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对刘敏单独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共处5万元罚款,对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